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《核电工程定额管理暂行办法》的通知
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《核电工程定额管理暂行办法》的通知
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《核电工程定额管理暂行办法》的通知国家能源局(jú)关于印发《核电工程定额管理暂行办法》的通知
中国核工业集团(jítuán)有限公司(yǒuxiàngōngsī)、中国华能(huánéng)集团有限公司、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、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、中国建筑(jiànzhù)集团有限公司、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、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、中国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,电力规划设计总院、中国核电发展中心:
为加强核电工程定额管理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》及国家有关规定,我局(wǒjú)制定了《核电工程定额管理暂行办法》,现(xiàn)印发给(gěi)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
2025年4月(yuè)28日
核电工程定额管理暂行办法(zànxíngbànfǎ)
第一条 为加强核电(hédiàn)工程定额管理,规范核电建设市场秩序,合理确定核电工程造价(gōngchéngzàojià),保障核电工程质量(gōngchéngzhìliàng),促进核电产业协调健康发展,确保核电安全万无一失,根据(gēnjù)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》及国家有关规定,结合核电行业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核电工程(gōngchéng)定额管理工作,本办法中所称的核电工程主要包括核岛(hédǎo)工程、常规岛工程及其相关附属(BOP)工程。
第三条(dìsāntiáo) 核电(hédiàn)工程定额管理工作必须贯彻国家有关法律、法规、政策,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管理要求,遵循科学公正的(de)原则,维护国家利益和核电建设各有关方的合法权益。
第四条 国家能源局履行核电工程定额行政管理与监督职责,主要负责(fùzé)以下工作(gōngzuò):
(一)制定核电工程定额管理制度(zhìdù)及相关政策;
(二)组织建立核电工程定额管理体系(tǐxì);
(三)批准(pīzhǔn)核电工程概算定额、预算定额;
(四)批准核电工程工程量清单(qīngdān)计价规范;
(五)批准核电工(gōng)程人工工日单价、材料、施工(shīgōng)机械台班价格调整系数;
(六)监督检查核电(hédiàn)工程定额有关工作;
(七)其他(qítā)重要事项。
第五条 国家能源(néngyuán)局组织成立(chénglì)核电(hédiàn)工程定额专家委员会,负责核电工程定额的技术审查,为核电工程定额管理工作提供咨询意见和工作建议。秘书处设在中国核电发展中心,负责专家委日常工作。
第六条 国家能源局(jú)委托具备条件的相关单位承担核电工程定额总站(zǒngzhàn)工作,为核电工程定额管理工作提供技术支撑,具体工作如下:
(一)组织编制核电工程概算定额、预算(yùsuàn)定额;
(二(èr))组织编制核电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;
(三)定期组织收集核电工程人工工日单价、材料、施工(shīgōng)机械台班(táibān)价格信息,测算价格调整系数;
(四)负责核电工程定额软件的开发、应用和推广工作(gōngzuò),建立和维护核电工程定额管理(dìngéguǎnlǐ)数据库和信息化平台;
(五)承办(chéngbàn)国家能源局委托的其他相关工作。
第七条 国家能源局委托具备核电工程建筑安装资质的相关单位,按照定额总站的统一(tǒngyī)规范要求,分别承担(chéngdān)核电工程定额分站工作(gōngzuò),具体工作如下:
(一)收集并提交基础数据和材料(cáiliào),协助定额总站开展(kāizhǎn)核电工程定额制修订工作;
(二)定期(dìngqī)收集并提供其管理范围内的有关核电工程人工、材料和施工机械台班等价格(jiàgé)信息;
(三)提出定额(dìngé)制修订建议。
第八条 核电工程定额编制工作(biānzhìgōngzuò)按照如下程序进行。
(一)工作准备。定额(dìngé)总站会同各(gè)定额分站组织成立编制组,拟定工作大纲,明确(míngquè)编制原则依据、主要内容、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、编制组人员与分工、进度安排等。
(二)编制初稿。编制组深入定额使用单位了解情况、广泛收集数据,对编制中(zhōng)的重大(zhòngdà)问题或技术问题,应进行测算验证或召开专题会议论证,并形成相应报告,在此基础上(shàng)编制完成定额初稿。
(三)征求意见(zhēngqiúyìjiàn)。定额总站组织专家对定额初稿(chūgǎo)进行初审。编制组根据(gēnjù)初审意见修改完成定额征求意见稿,由定额总站正式征求行业(hángyè)各有关单位意见。定额总站根据征求意见情况进行修改完善后,形成定额送审文件。
(四)技术审查。中国核电发展中心组织召开核电工程定额(dìngé)专家(zhuānjiā)委员会会议,对定额送审文件进行技术审查。
(五)批准(pīzhǔn)发布。定额总站根据专家委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后形成定额报批文件,经中国核电发展中心复核后,按程序(ànchéngxù)报国家能源局批准。
第九条 为适应新(xīn)技术、新工艺、新设备、新材料在核电(hédiàn)工程建设中的应用,核电工程定额实行动态管理。定额总站组织定额分站定期对核电工程定额进行适用性评估,根据需要提出修订建议,按照(ànzhào)本(běn)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报批。
第十条 定额总站根据市场变化情况,及时提出核电工程人工工日单价、材料、施工机械台班价格调整建议,按照(ànzhào)本(běn)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报批后(hòu),由定额总站公布实施。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,也可(kě)根据需要适时调整。
第十一条(dìshíyītiáo) 定额总站及定额分站依据本办法建立相关工作制度,由所在单位保障工作经费,不得另行收取(shōuqǔ)费用。
第十二条 核电工程定额(dìngé)经国家能源局批准后,由(yóu)定额总站委托国家正式出版单位出版。
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(guójiā)能源局负责解释。
第十四条 本办法(bànfǎ)自发布之日起(zhīrìqǐ)施行,有效期5年。《关于印发〈核电工程定额(dìngé)与造价工作管理办法〉的通知》(国能科技〔2016〕140号)同时废止。

国家能源局(jú)关于印发《核电工程定额管理暂行办法》的通知
中国核工业集团(jítuán)有限公司(yǒuxiàngōngsī)、中国华能(huánéng)集团有限公司、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、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、中国建筑(jiànzhù)集团有限公司、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、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、中国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,电力规划设计总院、中国核电发展中心:
为加强核电工程定额管理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》及国家有关规定,我局(wǒjú)制定了《核电工程定额管理暂行办法》,现(xiàn)印发给(gěi)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
2025年4月(yuè)28日
核电工程定额管理暂行办法(zànxíngbànfǎ)
第一条 为加强核电(hédiàn)工程定额管理,规范核电建设市场秩序,合理确定核电工程造价(gōngchéngzàojià),保障核电工程质量(gōngchéngzhìliàng),促进核电产业协调健康发展,确保核电安全万无一失,根据(gēnjù)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》及国家有关规定,结合核电行业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核电工程(gōngchéng)定额管理工作,本办法中所称的核电工程主要包括核岛(hédǎo)工程、常规岛工程及其相关附属(BOP)工程。
第三条(dìsāntiáo) 核电(hédiàn)工程定额管理工作必须贯彻国家有关法律、法规、政策,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管理要求,遵循科学公正的(de)原则,维护国家利益和核电建设各有关方的合法权益。
第四条 国家能源局履行核电工程定额行政管理与监督职责,主要负责(fùzé)以下工作(gōngzuò):
(一)制定核电工程定额管理制度(zhìdù)及相关政策;
(二)组织建立核电工程定额管理体系(tǐxì);
(三)批准(pīzhǔn)核电工程概算定额、预算定额;
(四)批准核电工程工程量清单(qīngdān)计价规范;
(五)批准核电工(gōng)程人工工日单价、材料、施工(shīgōng)机械台班价格调整系数;
(六)监督检查核电(hédiàn)工程定额有关工作;
(七)其他(qítā)重要事项。
第五条 国家能源(néngyuán)局组织成立(chénglì)核电(hédiàn)工程定额专家委员会,负责核电工程定额的技术审查,为核电工程定额管理工作提供咨询意见和工作建议。秘书处设在中国核电发展中心,负责专家委日常工作。
第六条 国家能源局(jú)委托具备条件的相关单位承担核电工程定额总站(zǒngzhàn)工作,为核电工程定额管理工作提供技术支撑,具体工作如下:
(一)组织编制核电工程概算定额、预算(yùsuàn)定额;
(二(èr))组织编制核电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;
(三)定期组织收集核电工程人工工日单价、材料、施工(shīgōng)机械台班(táibān)价格信息,测算价格调整系数;
(四)负责核电工程定额软件的开发、应用和推广工作(gōngzuò),建立和维护核电工程定额管理(dìngéguǎnlǐ)数据库和信息化平台;
(五)承办(chéngbàn)国家能源局委托的其他相关工作。
第七条 国家能源局委托具备核电工程建筑安装资质的相关单位,按照定额总站的统一(tǒngyī)规范要求,分别承担(chéngdān)核电工程定额分站工作(gōngzuò),具体工作如下:
(一)收集并提交基础数据和材料(cáiliào),协助定额总站开展(kāizhǎn)核电工程定额制修订工作;
(二)定期(dìngqī)收集并提供其管理范围内的有关核电工程人工、材料和施工机械台班等价格(jiàgé)信息;
(三)提出定额(dìngé)制修订建议。
第八条 核电工程定额编制工作(biānzhìgōngzuò)按照如下程序进行。
(一)工作准备。定额(dìngé)总站会同各(gè)定额分站组织成立编制组,拟定工作大纲,明确(míngquè)编制原则依据、主要内容、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、编制组人员与分工、进度安排等。
(二)编制初稿。编制组深入定额使用单位了解情况、广泛收集数据,对编制中(zhōng)的重大(zhòngdà)问题或技术问题,应进行测算验证或召开专题会议论证,并形成相应报告,在此基础上(shàng)编制完成定额初稿。
(三)征求意见(zhēngqiúyìjiàn)。定额总站组织专家对定额初稿(chūgǎo)进行初审。编制组根据(gēnjù)初审意见修改完成定额征求意见稿,由定额总站正式征求行业(hángyè)各有关单位意见。定额总站根据征求意见情况进行修改完善后,形成定额送审文件。
(四)技术审查。中国核电发展中心组织召开核电工程定额(dìngé)专家(zhuānjiā)委员会会议,对定额送审文件进行技术审查。
(五)批准(pīzhǔn)发布。定额总站根据专家委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后形成定额报批文件,经中国核电发展中心复核后,按程序(ànchéngxù)报国家能源局批准。
第九条 为适应新(xīn)技术、新工艺、新设备、新材料在核电(hédiàn)工程建设中的应用,核电工程定额实行动态管理。定额总站组织定额分站定期对核电工程定额进行适用性评估,根据需要提出修订建议,按照(ànzhào)本(běn)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报批。
第十条 定额总站根据市场变化情况,及时提出核电工程人工工日单价、材料、施工机械台班价格调整建议,按照(ànzhào)本(běn)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报批后(hòu),由定额总站公布实施。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,也可(kě)根据需要适时调整。
第十一条(dìshíyītiáo) 定额总站及定额分站依据本办法建立相关工作制度,由所在单位保障工作经费,不得另行收取(shōuqǔ)费用。
第十二条 核电工程定额(dìngé)经国家能源局批准后,由(yóu)定额总站委托国家正式出版单位出版。
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(guójiā)能源局负责解释。
第十四条 本办法(bànfǎ)自发布之日起(zhīrìqǐ)施行,有效期5年。《关于印发〈核电工程定额(dìngé)与造价工作管理办法〉的通知》(国能科技〔2016〕140号)同时废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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